邻居推门,男童被豆角噎死父母被判担责九

厦门一两岁男孩

因为邻居一个动作

以及

自家住宅楼下的防盗铁门、一根豆角

不!幸!丧!命!

(图文无关)

事情是这样的:

当时,同楼一住户开铁门时,

碰倒了站在门后的男孩

然后

男孩因含在嘴里的食物滑入气管被噎住,

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今年上半年,厦门湖里区

之后

男童父母将推门的同楼住户告上法庭,

索赔近百万元

近日,本案在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男孩父母自身须承担九成责任,

推门者担责百分之十。

据悉,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

你猜到了开头,

but

猜到了结局吗? 

……

是的!

不是推门者承担主要责任!

而是——

男孩父母承担九成责任!

why?

且往下看

↓↓↓

含着豆角跑门边

住户推门撞倒他

图文无关

小田一家和庄小姐(均为化名)是住在同一栋楼的邻居。今年6月13日18时许,小田带着17个月大的儿子东东(化名)准备出门散步。快到一楼大门处时,东东松开了妈妈的手,自己含着一根豆角,晃晃悠悠地跑到了门边。就在这时,庄小姐从外面推门而入,门后的东东一下子跌坐在地。小田急忙把孩子抱起来,却只见东东呼吸不畅,已经昏迷。

最终,东东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主要是有异物,即豆角卡住了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不到两岁的孩子就这样没了,小田夫妻实在是难以接受。他们认为这都是邻居庄小姐的过错,要不是她推门撞倒东东,孩子怎么会被豆角噎死?他们将庄小姐诉至湖里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在内近百万元。

没尽到监护责任

男孩父母担责九成

图文无关

可庄小姐也觉得冤枉。推门进屋是再日常不过的行为,她怎么会料到有孩子站在门后呢?她还指出,东东才17个月大,走路都走不稳,小田不应该放任孩子独自跑到频繁开关的大门背后,这是父母没尽到监护责任的表现。

庄小姐的说法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

法官说法

为什么是父母担主责?

法官在查阅监控录像及其他证据后认定,东东摔倒并窒息死亡的最直接原因,还是因为小田没尽到监护责任。东东尚不满两周岁,走路都走不稳,小田却放任其独自走到大门口,并食用生豆角这种体积过小、不适合幼儿食用的食物,本就有错。再加上出事时是下午六点多,正是住户出入大门的高峰期,天色也比较昏暗,小田作为家长应该注意到门外有人推门,但她却没采取任何保护和防范措施,对孩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法官同时指出,庄小姐的确撞倒了东东,并引发其将口含的豆角呛入气管,所以推门行为和东东死亡之间同样具有因果关系。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庄小姐承担事故百分之十的责任,赔偿小田夫妻九万余元。

法律条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像这类“孩子发生意外,

父母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例

屡!见!不!鲜!

1父母带去装修,男孩32楼坠落

1岁10个月大的男孩小宝(化名)的父母亲是海沧区一家门窗店的经营者。年4月9日,小宝的爸爸妈妈制作好铝合金窗户,要上门去帮人安装时,因担心没人照料小宝,就带着小宝一起去。到达小区楼下时,小宝爸爸背着较长的铝合金材料走楼梯上32楼,妈妈则背着其它材料和小宝一起去乘电梯上楼。

过了一会儿,小宝爸爸爬楼梯来到32楼,妈妈告诉爸爸说:“小宝不见了!”随后,夫妇二人找了一圈,最后终于发现,小宝坠落到一楼绿化带旁,不幸身亡。

父母担责七成

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宝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而房东和房屋实际使用人老赵也存在过错,责任大小相当,应各自承担15%的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要求房东林先生和老赵各支付13万多元赔偿金给小宝父母。

25岁男童玩耍,溺亡电梯井内

年9月6日,5岁男孩小毅(化名)独自外出玩耍,不幸溺死在工地电梯井内。

事发后,小毅父母童先生夫妇认为,电梯井所在地的屋主陈先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查,电梯井是屋主陈先生建房时挖的,深约一米五。事故发生前正好碰上台风天,电梯井里积满了水,屋主就在上面搁置了几根木条,也没做别的防护措施。

父母担责七成

经审理,海沧区人民法认为,导致小毅死亡的原因有二,首先是监护人的监护疏失,其次才是工地的安全防护疏漏。

法官指出,保护小毅的生命安全,属于童先生夫妇的法定监护责任。但事故发生前,小毅却独自一人在外走失,显然父母都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当然,陈先生在人来人往的地方深挖电梯井,又没做好防护措施,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酌定小毅父母承担七成的责任,而被告陈先生则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13万多元。

34岁男童菜园小水坑溺亡

一次玩耍中,让年仅4岁半的幼童小南(化名)在建设用地的水坑内溺亡。悲痛万分的幼童家长将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父母担责九成

年4月,海沧区法院判处幼童家长罗某夫妇未善尽监护职责是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法院认为罗某夫妇应自行承担本案事故90%的责任;海沧土地储备公司有做安全防范,但不够周密,属于轻过错,应承担本案事故10%的赔偿责任,即约7万元。罗某夫妇丧子,精神当遭受巨大痛苦。因此,被告海沧土地储备公司尚应赔偿死者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而其余3家单位无须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4高速公路非服务区男孩被钢管砸伤

年暑假,8岁的小代和爸爸妈妈一起,从老家坐长途大巴来到厦门。一家人在沈海高速公路东孚服务区下了车,小代跟着爸爸妈妈准备从东孚服务区后门离开。“哐当”,在三人刚走到服务区后门时,小代用手触碰横放的钢管,“门”字形拦路钢管突然脱落,直接砸到了小代身上,父医院,经诊断,小代左股骨下段骨折、左大腿挫伤,治疗花费了数万元。

事发后,一家人状告该服务区管理方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近10万元。

父母担责七成

法院作出判决:经查,小代和父母下车地点处于开放状态,周围未设立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且横放的钢管没有固定,存在安全隐患。作为管理人,路桥公司对此处的管理存在疏漏。同时,小代及其父母乘车到此下客,违反了高速公路管理的相关规定,具有重大过错。

小代因意外损失6.5万余元,小代父母承担70%责任,路桥公司承担30%。

法官说法

父母监护有过失就要担!责!

导报记者发现,年海沧法院发布的多起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意外死亡的案件,主要责任方都是父母。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意外伤亡,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法官分析说,这要看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过,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意外伤亡,很多情况下侵权人只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均由其监护人承担。

海沧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很多意外的发生,都是因为监护人监护失当,让孩子主动靠近危险源,如独自下水游泳等。法官说,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方应负主要责任?对此,法官说,如果是设施问题而非受害者主动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意外伤亡事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so

厦门家长注意:

孩子发生意外伤亡

责任谁来承担?

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

真的不是你先入为主

想象的那样

……

法律说了算!

精彩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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