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漳州金融纠纷十大案例丨漳浦女子起

导读“标会”是漳州乃至全国盛行的一种民间互助筹资方式,是民间重要的筹款和投资渠道,老百姓盖房子、孩子上学、买车、做生意缺钱,常常试图通过标会解决,民间富余资金也通过参与标会赚钱高额利息。标会仅以信用为基础,依靠亲情、友情等血缘、地缘关系,缺乏规范、严格的法律监管,实践中很容易因个别会员不还款而使资金链断裂、“倒会”,标会组织者(俗称“会头”)往往“跑路”或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被追究刑责。由于标会属于非法融资,群众投入的会钱得不到法律保护,无法向标会组织者或其他会员合法追讨,因此这种投资方式蕴含极大风险。下面这起发生在漳浦县的案例,名为民间借贷纠纷,实为会员向因倒会被判刑的会头讨要会钱,且看详情。基本案情原告陈甲起诉被告陈乙,称被告陈乙于年1月8日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陈甲借款人民币24万元,并当即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万元。漳浦县法院一审查明,被告陈乙曾因组织“标会”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判处刑罚,据侦查机关相应的刑事侦查材料体现,原告陈甲系“标会”成员之一,原告起诉的标的为24万元,与被告陈乙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涉及原告陈甲参与“标会”的结算账单显示的结欠会款24万元相一致。且该结欠款项24万元与法院从政府机关调取的关于被告陈乙的“标会”相关债务登记表登记之数额(24万元)相符。裁判结果漳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而属于组织及参与“标会”的违法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驳回原告陈甲的起诉。原告陈甲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甲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陈甲以陈乙出具的24万元借条为据提起诉讼,但没有转账凭证或其他证据证实交付借款的情况,且对于借款金额在一审和上诉状中陈述矛盾,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认定讼争款项属于“标会”结欠而来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无不妥,据此驳回陈甲的再审申请。法官评析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对标会等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并没有明确表态,在司法实践中,标会等民间借贷形式被定性为民间非法集资,由此引起的借贷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只能由有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理。所以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追讨会钱的行为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本案还涉及民间借贷仅有借条而无转账凭证、收据等实际交付款项的证据,能否认定借贷事实存在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除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外,还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货币后,借款合同才生效。本案原告虽然主张存在借款事实,但未能提供实际交付款项给被告的证据,其主张的可信度不足。本案纠纷系因“倒会”而产生。传统民间标会的目的主要在于亲友乡邻间在经济生活上的互帮互助。传统的、小规模的民间标会,其运行机制的风险性很低,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逐利心理的驱使下,人们希望利用手上闲散资金通过参加标会谋取高利。近年来,闽南地区的民间标会已经逐渐褪去了其亲情或乡情的色彩,慢慢演变成赚取利息的投资工具。一些地区全民投入,大会套小会,先前的与后集的会相互纠缠在一起,有一人多会,一会多脚,有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还有既是会头,又是会脚的,关系盘根错节,人为增加了标会风险,只要有一个会发生倒会,往往会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并且以会养会的这种资金封闭运作不能增值,还要付高利息,必然会导致巨额亏空,只能组织人员规模更大、会息标准更高的会来填补,恶性循环,造成标会运转的成本愈来愈高,一旦资金供应不上,倒会就成为必然。由于标会一定程度上变成了非法集资手段,失去了传统标会因其地缘性、血缘性、互助性所具有的道德约束力,加之近几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实体经济压力较大,增大了标会运作风险,倒会风波纷纷上演。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群众在进行民间金融投资时,要把是否合法放在第一考量,诸如标会、年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等,都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损失也无法维权。因此,人们面对高利息诱惑时,一定要三思而行,切莫忘记背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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