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承诺养女友分手后却起诉对方不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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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页-台海网]

  台海网11月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海法)男子状告前女友“不当得利”,法官却认定是“两厢情愿”。近日,厦门海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最终一审判决驳回了男子的诉求。

  数年前,杨某与王女士通过网络相识,见面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但最终两人还是分手了。谁也没想到,分手一年多后,杨某将前女友王女士起诉至海沧法院,要求她返还15.8万元。

  杨某起诉说,双方交往期间,王女士经常以购物、生活开支等理由向他要钱,一共向其索要款项累计15.8万元。杨某认为,这笔钱属于王女士“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王女士对“不当得利”表示异议。她认为,两人交往过程中赠送财物是人之常情。王女士说,为了与杨某在一起,她放弃工作没有收入,当时杨某承诺养她,每个月给两三万元生活费也是他自愿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提交的转账凭证共有21笔,每个月数次转账,单笔金额少则元,多则1万元,维持了5个月,故双方恋爱期间,杨某转账给王女士属于男女朋友之间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而且杨某转账并非一次性,转账行为持续5个月,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属于不当得利。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又提起上诉,随后又撤回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转账也应明确款项性质

  法官说,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无法律上原因而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害,受损与受益间有因果关系,显然杨某与王女士的情况并不符合。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可认定为借贷,或赠予、婚约财产纠纷以及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均不同,建议双方当时就要明确款项的性质,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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