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取回自己质押的轿车构成盗窃罪判十年

案例一:

台海网3月3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湖法宣/文陶小莫/图)取回自己的车,也会被判刑?近日,小李因为偷偷取回自己质押给别人的丰田轿车,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小李是一个赌徒,欠了很多赌债。他和受害人阿富原本并不认识,前年年底,小李经朋友介绍向阿富借钱。

  当时,双方说好,小李向阿富借款1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本息。为此,小李写了借据,还把一部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质押给阿富用,并承诺说,如果到期不还钱,车就归对方了。

  阿富拿到小李的借据和轿车后,当天就去银行取了款,扣除1万元利息后,他将9万元现金给了小李。阿富付款后,年10月21日下午,小李就把车和钥匙交给了阿富。

  谁也没有想到,借款当天晚上,小李就偷偷取回了自己的丰田车。原来,小李质押轿车时,就留了一套车钥匙和方向盘钥匙。

  就在交车当天晚上11点多,小李就跑到停车场,用他自己偷留下来的车钥匙把车开走。

  “我把车子开走时,没有告诉阿富,因为担心他打电话问车子的事,没有办法面对他,所以就把手机关机了。”小李事后交待说,他后来因为在老家欠别人钱,经人介绍将该车以10.8万元卖给了一位姓陈的女士。他在卖车时,隐瞒了车已经被质押的情况,还骗警察说车的证件丢掉了,并成功补办了证件。

  小李作案后第二天,阿富就发现车被偷了,立即报了警。这时,阿富及其朋友给小李打电话,但小李已经关机了。

  数个月后,陈女士在将上述车辆转卖给他人时被警方查获。

  法官说法

  取自己车,为何获刑?

  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认为,小李“盗窃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产”,其行为也构成盗窃罪。

  尽管小李为自己辩解说,他是因被逼迫才将轿车质押给阿富的。因此,他将车开走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但是,法官并没有采纳他的辩解。法官认为,根据证据和证人证言,借款当日,他是自愿将轿车质押并交付给阿富的。而被害人阿富合法占有该轿车后,就享有该车的质权。被告人小李秘密将轿车开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依法构成盗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

  另外,小李除犯盗窃罪外,还恶意透支信用卡3万多元,犯有信用卡诈骗罪。所以,数罪并罚,判他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台海网)

案例二:

张滨(化名)从朋友处借了6万元,并将自己的轿车质押给朋友。几天后,张滨在某酒店停车场看到自己的轿车,私自将车开走,朋友打电话询问,他还假装不知道。最终,张滨因犯了盗窃罪被判刑。

私自开回质押的车辆

因为手头紧,太和县的张滨找到了朋友虎子(化名),提出向他借钱。虎子很痛快地答应了,经两人商议,虎子借给张滨6万元,而张滨拿自己的轿车质押。

两人口头协议后,张滨拿到钱,虎子把车开走。几天后,虎子到太和县某大酒店附近办事,将轿车停放在酒店的停车场内。恰巧,张滨从这里经过,看到轿车后,他找人私自将车开走。

虎子回到停车场,发现轿车没有了,就与张滨联系,询问他是否将车子开走,张滨否认了。虎子只好报了警。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在张滨的岳父家中发现了这辆轿车,并予以扣押。

此后,张滨的家人将借款还给虎子,取得了虎子的谅解。张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这辆轿车价值6万余元。

是否构成盗窃罪成争议

案件发生后,张滨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成争议。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张滨的辩护人认为,张滨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在这起案件中,涉案的车辆是张滨质押给虎子的,但只是通过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质押合同,那么张滨开走的仍是自己的车,不属于“他人财物”。另外,张滨私自开走、藏匿已质押车辆也不构成盗窃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公诉机关则指控,张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为张滨和虎子已经达成协议,虎子通过合法的方式占有了质押物,是车辆的合法占有者,能实际控制和支配车辆。张滨未经虎子同意,将车辆私自开走并藏匿,已构成盗窃罪。

构成盗窃罪被判刑

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滨和虎子未按法律规定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但口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滨已将车、车钥匙及车辆行驶证交给虎子,合同已实际履行,虎子已合法占有质押物,如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损毁,虎子应承担赔偿责任。当虎子发现该车不见了询问张滨时,张滨予以否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最终,太和县法院根据张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判决张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元。

颍州晚报记者刘越越通讯员戚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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