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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立宇
□汪昌莲
《广告法》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对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特别是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要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严厉查处”再者,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下发文件,明令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进行商业促销宣传”
特别是,用领袖的形象做广告,让毛主席“被代言”,虽然是商家吸引顾客的一种手段,但却是对伟人的不尊;至于将“打土豪、分田地”的革命壮举,篡改为“打土豪、分现金”的网络式广告词,从小处讲,是在消费历史事件;从大处讲,是对革命历史的解构
“打土豪分现金,再来一次‘秋收起义’?”15日,网友“连鱼”在网站上爆料称,在福建漳州芗城区元海峡导报订阅电话光南路上,一橱柜店的橱窗广告,竟打出毛主席领导秋收起义的画面(9月16日《海峡导报》)
这显然是个荒诞的“穿越剧”
当地工商部门将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商家进行严厉查处,这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企业和商家来说,广告宣传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但一定要用得合理、合法,要有底线,否则不但达不到宣传效果,还可能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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