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你家有征地补偿费吗快看省内新规

年9月26日,于伟国省长签署福建省人民政府第号令,公布了《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今日,《福建日报》刊出《办法》全文,同时登载了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人社厅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这个办法共6章27条

它是如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

被征地农民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如何产生?

……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办法》是怎么说的

保障原则

“即征即保、分类施保”

■“即征即保”即征地和社会保障同步进行;

■“分类施保”即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年龄段和工作情况分别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

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计算。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在此之前,按照耕地年产值倍数计发征地补偿费用的,仍按照原计算办法执行。

■区片综合地价中,需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的,按照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这个专业名词,指的就是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比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等。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房屋:

■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

■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主要采取货币或者实物方式给予补偿。

征收建设用地涉及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

青苗补偿费

■征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实际予以补偿。

■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实际投入人

征地补偿费怎么发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

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直接发放有困难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方案和发放名单,及时发放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保障哪些人?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

■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考虑到有些市、县因农民户口迁移或者改变的原因,《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具体对象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保障名单如何申报

■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

■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报县(市、区)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后

■提交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分三个年龄段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未满16周岁(未成年年龄段);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未成年年龄段

按照规定领取安置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劳动年龄段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年龄段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人均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人均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省级补助资金;

■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

■按照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建立个人账户

应当为每个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建立个人账户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对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符合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尚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

■60周岁以上: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为其逐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和享受相关待遇。

追责!!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虚假凭证的;

■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金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报批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入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户。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从本市、县上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户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还有两点需要提醒:

■厦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衔接。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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