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页-台海网]
台海网10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刘龙)近日,导报记者从漳浦县人民法院获悉,“.1.18”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一被告获刑。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据悉,年1月18日,被告人赵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继续承载,沿沈海高速自福建省往广东省方向行驶,途经漳浦县某货运站被有关部门查获,现场查获卷烟件,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产品,涉案金额.95万元,漳浦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经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在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的前提下,仍然参与运输,属共同犯罪,且涉案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