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体育赛事法律规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体育科学》年第8期。

::赵克(-),男,黑龙江人,集美大学体育学院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体育社会学、体育法学

      

摘要:厦门马拉松赛作为城市政府提供一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为适应市场化、社会化、法制化发展,建立与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研究从理论和操作两个层面上展开了该赛事政府的主体地位、法律责任和供给模式的讨论,提出立法、执法、守法三个议题;探讨了厦门马拉松法律规制的选择及其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及其意义;涉及赛事管理中组织形态、“权”与“利”,以及侵权、风险规避等几个法律规制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赛事体制改革、建立法律规制、完善司法体系三方面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大型体育赛事;法律规制;厦门马拉松赛

                    

1 引言

厦门马拉松赛作为政府提供的一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历经数载,积累了有益的办赛经验,也存在着困扰。由于这项活动从一开始就采取了社会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使主办者、承办者、协办者不同性质和多项职能的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经营实体在目标一致的基础上实现了有机组合,这其中牵扯多种目标的交织与和不同利益的选择,使赛事成为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社会体育实践活动。同时,参与人数众多、组织过程繁琐以及权益分配复杂,这种大型体育赛事必须要运用法律法规手段来引导、规范,以保障赛事的顺利进行[4]。

举办国际体育大赛对城市经济、文化产生综合效应[8]。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目前还处于品牌培植阶段,作为每年城市的常规工作,政府必须完善与社会化、市场化、法制化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规制。这项工作大体可以归纳为,由其性质而决定的健全管理体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长效运行机制的管理与决策;赛事运作的组织过程、工作流程与操作细节的技术性的改进及提高两个层面的问题,使之有法可依,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2 “法律规制”的解析与价值判断

法律规制(RegulationorRegulationConstraint)一词源于西方的政府规制理论,原意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律法规的制约。在现代经济学中其涵义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影响、干预和限制;对象是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规制的依据主要是政策法规;理论提出的依据是“市场失灵”与“规制失灵”;基本目标是在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规制同样存在“失灵”的情况。法律规制的背后存在一系列利益矛盾和目标冲突,既有从规制中得益的一方,也有因规制而受损的一方。即使有“全民利益”或“公共利益”等堂皇的目的作为引导,法律规制仍有屈服于外界压力的危险。法律规制失灵的具体表现有:1)规则以及规则实施过程本身的不完善,如立法规制的滞后性、法律本身的缺陷以及法律规制的不当等。2)法律规制的冲突,如规则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管辖上的冲突以及利益冲突。

制度有必要由目的来引导,目的能够设立批判既存法律制度的基准;法律规制同样需要有明确的规制目标。作为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法律规制包括积极的干预和消极的干预两个方面,前者是指法律对微观市场主体具体经济行为的保护和鼓励,后者是指法律对微观经济主体从事具体经济行为所进行的限制措施。

厦门马拉松赛本身就是一项融政府行为和商业行为、公益行为和营利行为为一体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社会活动。法律规制势必涉及多层次、多方面的问题,包括组织形态、商事活动、比赛管理等,如垄断性的豁免、赛事主体资格的不同的优缺点,组织形态的选择、赞助交易的内在机理,规制、赛事管理中的风险和规避,国际化中的问题及规制等。

3 政府在厦门马拉松赛事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厦门市政府是厦门马拉松赛产品的提供者,无论是用市场行为分担责任或是扩大社会参与主体的规模,由于马拉松赛涉及的范围之广和管理运作的复杂程度都决定了只有动员政府的行政资源才能保证这项赛事活动顺利进行;由此决定了市政府对厦门马拉松赛的垄断。赛事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不过是使政府部分摆脱繁杂的事物性工作的困扰,由“办”为“管”,由承担“无限责任”减轻到“有限责任”,其主体地位的性质是不会改变的。政府“管”的方式因对象不同而有所差别,对内的各职能部门适用政府的行政规章;对外,亦即对市场、对经营实体通过签合同的形式而形成契约关系,当然执行适用于商业行为的法律法规。就后者而言,政府作为行为主体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也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3.1 建立健全马拉松赛各项法律法规———立法

根据目前存在的问题,借鉴一般具体法规制定的立法程序,类似马拉松赛这种大型体育赛事立法的研究应包括这样几方面内容:一是,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参加体育锻炼的合法权益,优化城市体育文化环境,促进马拉松运动在厦门得以健康持续发展;二是,确定马拉松运动在城市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三是,明确“厦门马拉松赛”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基本职能:制定、监督、执行马拉松的实施过程,促进赛事体系的规范化建设等;四是,关于支持、引导资金方面的优惠,明确政府、企业、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及其个人间的责、权、利之间的关系,包括投资主体、财政支持政策、资金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技术及人员支持政策等;五是,促进合作、联合的网络化建设;六是,创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保护经营者从事马拉松赛事经营活动的合法权益;七是,违反本法律责任及处罚办法等。

法制化建设是要在相关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政府以及其他马拉松赛参与主体各自的职责,通过一系列法律的建构,为马拉松赛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为体育活动市场化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

大型体育赛事法制化建设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营造法律制度环境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建设法律和制度环境,力求规范地解决厦门马拉松赛市场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当前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形式,各种角色的职能界定、合同制定、市场准入条件等,它们是激励约束政府与社会组织,使市场化过程有法有依,有章可循的制度和法律保证。

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法规体系,能有效地避免管理部门对马拉松赛事管理的随意性,减少管理部门凭借自己主观判断对活动细节的无效干预。同时,为了鼓励社会投资,就必须保证社会投资者能够合理收回投资成本,而对有收费机制、效益难以做到收益平衡或不能完全由市场回报的项目,政府应建立适宜的投资回报补偿机制———税收、财政、土地使用费用的调节来激励社会投资的积极性,这是在厦门马拉松赛社会化初期政府扶持赛事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3.2 加强马拉松赛事管理的法制化———执法

加强厦门马拉松赛市场化的法制建设,政府应行使职权加强执法,其中包含一个理念就是树立法治理念。首先,要从过去强调“管制”向维护市场平等权利转变,使政府成为创造良好环境的主体;其次,从“允许”性规定向“禁止”性规定转变;再次,政府的治理从主要依靠行政性规章和文件向依据法律授权转变,即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二项任务: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赛事监管机制,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防止不法经营者非法逐利或官商勾结,就是要用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市场化进程的规范,便于政府对赛事活动的监督和控制;同时,理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避免政府过度随意干预市场,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

“厦门马拉松赛”市场化涉及政府行政权力在市场领域中的运用。政府在确定各类市场活动的价格、挑选参与各类活动的提供者,还包括对赞助冠名、市场开发、电视转播、特许经营等方面制定监管规则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大型体育赛事市场化需要一系列的条件做支撑,除了法律法规的制定推进外,政府的有效监管也是赛事市场化、法制化的执法方式。

厦门马拉松赛引入市场机制,在赛事的运作过程中打破政府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使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之间,不同经济实体之间形成竞争关系;政府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特许经营等市场运作方式与企业形成经济利益关系,如利用工商行政管理审批市场开发的内容和形式、制定收费标准、执行优惠或限制的财税政策等等。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和完善与马拉松活动配套的供给和服务,达到政府监管的作用。

执法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并充分地发挥强制或限制的作用。遵守游戏规则本身并不是目的,只要参与马拉松赛经营或服务提供者在运作中不违反法律,并且公众最终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服务,政府就不应仅仅只注重运作的过程而忽视其结果。相反,政府必须以效果为导向对市场化的马拉松赛事实行有效监管,对其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因素实施监控,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避免“逃避责任”现象的出现。否则,不仅有可能窒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力和创新动力,也会加大政府的监管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3.3 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守法

当我们确立了厦门市政府在厦门马拉松赛社会化、市场化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并明确其立法、执法的主要工作职责后,政府遵循市场运行规律、调整管理方、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守法的表率,也将直接影响马拉松赛事的改革进程和持续发展。

政府作为马拉松赛公共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监督管理者、执行者、执法者的多重身份,直接干预赛事的每一个环节。但这只“看得见的手”却存在着行政垄断、缺乏成本效益观念、效率低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缺乏制约的权力势必产生腐败。尽管政府行政管理的内部有相对成熟和完善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但实行市场化改革的马拉松赛运作就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对某一个经济行为的独立监管,而是一个用社会系统工程方法全方位的市场化运作。为此,有必要在马拉松赛服务供给中打破政府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等市场运作方式确定政府与企业之间、公企与私企之间,在市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关系;政府也要遵法守法,依法行政。从而理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避免政府过度随意干预市场,有利于防止官员腐败和维护市场秩序[6]。

马拉松赛市场化涉及政府行政权力表现在招标、定价、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如果没有相关的监督制度或配套的法律法规制约,就很容易失控出现违法行为。因此,政府除在法律层面配套相关的廉政制度并强化对政府相关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之外,还需要规范相应的操作流程,保持各工作环节之间的衔接,同时,要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以规范、引导和约束政府的主体行为。

4 厦门马拉松赛利益与权责的双重制衡

随着社会的进步,着眼于厦门马拉松赛可持续发展,客观地分析,可以清楚地发现赛事存在着一些利益与责任的矛盾:“在市场开发方面,虽然运作的模式日臻成熟,赞助商的赞助质量越来越高,但在赛事资源配置上还不够规范,利用和开发也不够充分,赞助商的权利与义务不够明确、清晰,与组委会的正式活动出现了冲突,”其中,涉及“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市场化趋势,权与利的纠葛、政府的法律责任与行为规范等等。

大型体育赛事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法制化是由该项比赛的规模和社会化以及市场化程度决定的。政府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有赖于法律、政策和制度,才能真正降低交易成本,协调组织行为走向公正、秩序和安全。厦门马拉松赛遇到许多问题,核心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利益与权益保障。

4.1 厦门马拉松赛商业赞助的冠名权

厦门马拉松赛最主要的权益当数总冠名权。冠名权主要指厦门国际马拉松赛及相应配套相关活动的冠名;授予权包括多级赞助商、合作伙伴、服务商、供应商的指定,包括会徽和吉祥物使用权、各类广告权、公关活动权、赛场专卖权、媒体曝光权、礼遇权等。厦门国际马拉松赛事有效借助媒介资源,提升作为区域性公共服务产品的内涵和价值,在迅速成长为国内知名赛事品牌同时,为马拉松赛事的商业赞助提供强有力的资源支撑。但是,厦门马拉松赛由于缺乏经验和长期规划,冠名权几年中数次更迭。

企业对体育赛事的赞助通常实现方式是,出资买断赛事冠名和赛事标志的特许有偿使用。体育赞助弥补了各级体育活动经费的不足,成为体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为此,作为赛事组织,必须充分考虑赞助商的利益,在赛事各个方面为冠名权企业和标志特许企业做好沟通宣传。企业也要充分利用赛事尽量在每个细节达到沟通效果,通过平等协议明确、实现和保护自身权益。

4.2 厦门马拉松赛的市场开发权

市场开发是在赛事本身价值体现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衍生产品价值的充分挖掘和利用,包括赛事的冠名权、冠杯权、赛事标志的使用权、沿途赛道的广告发布权、转播权、专有产品的开发销售以及赛事附属活动的无形资产经营等。

—年两届马拉松赛的市场开发工作由《厦门日报》广告部门承接;年,赛事的市场开发工作改由厦门广播电视集团负责;次年,厦门广播电视集团专门成立了厦门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专门进行厦门国际马拉松赛事的市场开发,并与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签写协议,从年起连续3年的赛事的品牌运作和市场开发将由他们来承担。在短短的3年间获得的积累是有限的,这样的更迭必然使得赛事开发缺乏长期规划的连续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运作的稳定性和与赞助参与者沟通的连贯性。

厦门马拉松赛由于缺乏权威性的和较全面的法律规制,因此尚不足以在区域范围内形成对马拉松赛资源的排他性保护,也难以妥善协调主办、承办、参赛及参与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4.3 厦门马拉松赛事的电视转播权

厦门国际马拉松赛事仅走过了5年的历程,是一个非常年轻的赛事,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品牌,需要媒介的大力推介。因此,目前厦门马拉松赛不仅没有出售电视转播权,而且还是无偿供中央电视台使用,并付出很大一笔的电视传播费。

厦门国际马拉松赛事刚刚起步,凭借央视和各大媒体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影响给予支持,是使赛事走向市场不可缺少的培植与扶持过程。事实上,经过央视的大力支持和宣传,赛事的影响迅速扩大。体育赛事与媒体的关系互为促进,精彩的赛事也可以提高媒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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