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服务协议,受法律保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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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提供十个‘小姐’,结果一个人影都没有!”思明区一家夜总会竟拿着色情服务协议,状告“妈咪”芳芳(化名)违约,说她没按约定让小姐上门,还请求法官判“妈咪”还钱并赔偿违约金。(7月18日《海峡导报》)

拿违法当无辜,拿不是当理说,还公然寻求法律保护,可谓奇葩。

签订色情服务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民法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从其签订之初就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而违约金建立在有效约定基础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无效的约定、协议、合同等,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也不存在所谓的合同违约行为以及违约金。

所以,拿无效色情服务协议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还钱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纯属荒唐。依法可予驳回。

法院行使释明权,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芳芳立即返还18万元。这才是依法维护权益,准确行使诉权。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协议无效,并由芳芳返还18万元进场补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如《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从解决双方讼争纠纷的角度看,法院如此判决,可谓“歇事宁人”,也说得过去。但作为“色情服务协议”,不仅仅是民事行为无效的问题,背后还涉嫌其他违法乃至刑事犯罪的问题。比如夜总会经营中利用小姐提供色情服务,就涉嫌治安违法和容留、组织卖淫嫖娼的刑事犯罪问题。

如果法律、司法对此缄默无视,不但没有对违法犯罪问题积极“亮剑”,给出应有说法,也会变相鼓励纵容违法犯罪。

事实上,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涉案法律关系牵涉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法院依法可以对当事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处以一定金额罚款措施等。其中有违法所得的,依法还可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据此,本案解决,不仅仅是确认色情协议无效、一方返还财产的问题,判决之外,还可以“额外”做些功课,如主动将审理中查明的有关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的规范作用,判决是对法律规则的适用与强调,是对涉案行为性质、社会关系的总体评价,通过惩恶扬善,引领社会良好风尚形成。

一定程度上,当事人胆敢公然持“色情服务协议”到法院维权,除了是对法律的无知,也是对法律、法院的羞辱嘲讽。

因而,法院判决并不能满足于解决涉案争议,就案办案、案结了事,还应着眼于法治的一体化建设和良好社会效应,如果发现案件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线索、问题的,还应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妥善处理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法律和法治的尊严,真正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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