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出入自家小区,经常会发现有一些广告在灯箱、电梯间、楼面等。这些广告的,业主们您有没有想过谁允许投放、所得收入是流向哪里?
住宅小区广告收入,应该归谁?
住宅小区步道的灯箱上、电梯间或电梯轿厢里,或者楼面会出现各种各类的广告。这些收入到物业公司的腰包,业主对广告收益有分享的权利吗?
目前主要问题有两个,一个是物业企业在从事经营前,应当征得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程序上得合法;另一个是经营的收益应当公开,具体用项得合法(包括支付部分经营费用和分配给业主)。如果物业企业违规收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业主有权要求物业企业公示收费金额,并有权拒绝其不合法的收费。实践中,业主权益受到侵害时,个人维权往往成本较高。建议,如果条件成熟,最好是成立业委会,来维护小区业主共同的合法权益。
按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小区内公用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将小区内公共区域改变作为商业用途使用应该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而且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企业作为全体业主的服务者应该公布收入的使用情况、支配情况及剩余存款,业主所得收益应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注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布公共收益部分的资金使用情况,如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公布,可以提交业主大会,决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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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师李林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执业以来,李律师承办了数百起各类案件,所承办的案件曾在《厦门日报》、《厦门晚报》、《海峡导报》等媒体上报道。委托客户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执业领域既涵盖传统民商事代理、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也涵盖公司业务、商务谈判等非诉讼业务。是一位经验较丰富、阅历较深厚、业务领域较宽阔、业务技能较多元的综合型复合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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