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权威是毋庸置疑的,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能令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而无需法院采用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和敦促,但我国目前却存在大量的执行案件和“执行难”现象,足以说明我国的司法权威存在着严重问题。要建成我国法治社会,必须首先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执行难”的现状
1、多角度看“执行难”
从我国宏观角度来看,三十多年来,随着改革深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推进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社会矛盾激增,大量的诉讼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并进入到执行程序,执行积案“案台高筑”现象也非常严峻。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执行,无形中助长了恶意逃债的不良社会风气,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遭受质疑和贬损。
从法院角度来看,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年全国各级法院新收执行案件件,同比上升10.75%;而年新收各类执行案件达到件!同比上升32.55%!,逐年增多的执行案件和多年未执结案件数量,充分反映了法院执行工作的严峻现实。
从笔者多年来代理的执行案件来看,大多数执行案件均执行无果,被迫中止和搁置。办案过程中,联系执行法官难、见面难,获悉执行信息难、推进难。尽管代理过程中卯足了劲、跑断了腿、穷尽了法,但均因各种原因使案件无功而返、长期搁置,令人懊丧,也令当事人深感执行太难!
2、“执行难”呈现的诸多表象
从人民法院角度来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个方面。
从当事人角度来看,“执行难”表现为“执行人员难找,执行信息难知,执行人员难动,执行结果难料”四个方面。执行案件立案后,联系执行人员困难,打听执行进展困难,年终一到就宣布本次执行终结而搁置。笔者代理的多起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已保全了被执行人的本地车辆,执行时千辛万苦联系上执行人员,却要求提供车辆准确的所在位置,否则不予执行,真是让人哭笑不得:代理人或当事人又不是公安侦查部门,如何能了解、跟踪、固定被执行人车辆的位置?案件因此长期搁置不办,令人沮丧。执行人员对于异地保全的财产更是不闻不问,懒得去处理。有财产线索甚至已经由法院保全的财产都无法执行,“执行难”的普遍性可想而知。
二、必须铲除“执行难”的动因
1、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法治社会的一大特征就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大量执行案件的出现和“执行难”,严重败坏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被群众高度质疑,法律文书所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兑现。造就了“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权威——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执行难——再次降低法律文书权威”的恶性循环。执行环节中耗去人民法院大量精力和时间的意义只是为了维护法院文书的权威,而“执行难”又巨大地消耗了这种“意义”。人民法院本来是以定纷止争、裁判对错为主要存在价值的国家机关,最后却成了须花费大量精力来维护自身权威的国家机关,这无疑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大悲哀。
2、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
大量社会矛盾和纷争以诉讼的方式涌入法院,最后又以法律文书的方式结案,“执行难”的存在导致很多社会矛盾和利益纷争仍处于未解决的状态。当事人经历费时费力费钱的诉讼活动之后又回到问题的起点,其对司法部门、对社会、对执政党和政府的怨气和不满可想而知,也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习近平总书记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3、现实的需要
“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司法公正的意义应是权利实实在在的兑现,案件得不到执行,司法公正就会大打折扣,司法公信力就显得无比苍白。多年来,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对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也多有专文敦促解决,足以看出解决该问题的现实迫切性和需要。如年《中共中央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1号,简称中央11号文件)、年《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52号、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法发[]10号等多份文件。
三、“执行难”原因分析及铲除“执行难”的对策
1、“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法院方面的原因。首先,法院执行案件“案多人少”导致的执行不力是重要原因。以厦门市某区法院为例,每个执行人员年平均办案超过个,执行人员不是在办案就是在去办案的路上。这一现象直接导致执行人员常年疲劳作战,造成厌战情绪,有意识地拈轻怕重,挑简单易操作的案件干,稍有难度或费时费力的案件就搁置一边,人为造成“执行难”。其次,法院执行机构在车辆侦讯等方面的装备严重不足,导致执行人员对异地办案和寻找被执行人方面消极无作为。再次,执行人员普遍无暇对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执行新思路进行研究,按惯常思路和方式执行,很难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要求,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突破和效率。此外,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来具备履行能力,由于法院没有依法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错过了执行的有利时机,导致一部分案件久拖不执。另外,审执分离、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审理不兼顾执行也会造成执行困难。以判决缺乏确定性为例,较为典型的如判决“恢复原状”和“赔礼道歉”,都未明确“恢复原状”的具体细节和“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最后,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腐败和不公也个别存在。个别执行人员利用案件吃拿卡要和恶意拖延案件处理的现象仍有存在。
执行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证意识、举证能力较弱,虽有配合法院的心,但能力有限。
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集中表现为藐视法律、恶意逃避造成的执行困难。由于其违法成本低,因此躲避执行的侥幸心理盛行,即使被上失信名单也无所谓。
社会其他方面的原因。比如,协助执行的义务人法制观念薄弱导致协助不力,个别甚至串通被执行人对抗执行。又比如,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也未形成社会相关机构和部门对执行工作的配合机制,执行中的查询和采取处置措施都阻力重重。另外,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办案的现象也有存在。最后,执行法律依据尚未达到细致完备以应对现实各种执行情况的程度,执行人员无法拿捏执行中的法律难点而导致案件搁置。
2、铲除“执行难”的对策
对策一,增加执行力量和加强问责监督。增加执行人员数量和编制,加强执行工作所需的物质装备、技术、经费等保障,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进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真正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切实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上级法院要适时成立督查组,对下级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问责。建立当事人对执行案件的监督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执行不力案件的督导和反馈。
对策二、搞集中突击和运动式专项执行活动造势。适时开展类似全国打击“两抢犯罪”、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铲除“执行难”的清理执行积案的轰轰烈烈专项行动,以提升执行效果、震慑恶意被执行人、扩大社会影响力。比如在全国法院开展部署执行案款专项清理,集中解决执行案款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要针对严重制约和影响执行质效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反消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等专项整治行动,将专项治理转变为长期性、常态化工作机制。
对策三、多部门真正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大执行”战略圈。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将工商、税务、城建、公安、国土资源、金融、电信等部门纳入到信息通报、情况反馈和协作配合法院执行的“大执行”战略圈内,实现本部门信息系统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让这些配合部门认识到“大执行”战略所带来的共荣共益:树立司法权威则法治盛行,则政府公信力提升,反过来又有助于这些部门的社会管理和执法。
对策四、真正切实提高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违法成本。首先,要严格实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制度,给被执行人造成心理压力。其次,要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依法积极运用司法拘留、罚款等手段,要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社会相关主体主动大面积披露,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载入其个人档案,以示惩戒。真正做到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最后,对于恶劣和影响大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刑法制裁的应依法采取刑事制裁。
对策五、加快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对策六、加强司法依据保障和执行制度保障。就执行工作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形成较完善的执行工作司法解释规范体系。建立全国执行指挥系统,强化各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建立一体化执行案件办案平台、案件节点管理系统,强化节点管控,自动生成、公开相关流程信息,形成执行法院、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执行案件多位一体的监督功能,堵塞廉政漏洞,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失范执行、违法执行问题。
对策七、多管齐下解决“执行难”。比如,探索、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实践中,一些法院采用悬赏执行的方法,让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拓宽了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效果良好。再比如,在寻找被执行人方面,应引入刑事技侦手段,强化执行机关寻找和联系被执行人的手段,破解执行案件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导致“执行难”的头等难题。再如,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通过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法律宣教活动,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提高公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为执行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最后,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拓展司法救助功能,使得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及时获得救助,消弭社会矛盾和冲突隐患。
五、结语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是这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环。“执行难”是我国司法机关普遍存在且难以解决的顽症,是司法之痛、法治之痛,长期以来严重影响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进程和质量。“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质上也是整个社会尊奉法律远远不够的结果。习近平总书记曾讲,“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法治理念先行,全社会必须加强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积极稳妥地进行执行改革和推进。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就可以大大提高司法权威、明显改善净化法治环境,极大地教育和影响群众尊法守法的氛围,显著加快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因此,铲除“执行难”必须明确目标,坚定信心,长抓不懈,务必攻克。我们坚信,“执行难”问题在强烈的“中国梦”、依法治国理念以及有效的顶层设计下,加上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一定会得到根本扭转和解决。
参考文献或注释: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年4月版
2、罗书臻:“破除最后藩篱实现庄严承诺——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述”,载《人民法院报》年4月21日第一版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载《人民法院报》年3月18日第四版
4、刘泽:“破解执行难题、提升执行公信——年全国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情况分析”,载《人民法院报》年5月28日第五版
5、于立江:“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浅析”,载中国审判网年9月29日
6、周炳艳、周峰、潘远征:“浅析我国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载重庆法院网年12月30日
律师简介
黄海律师系省律协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厦门市消保委法律顾问团成员、厦门网律师顾问团成员、厦门司法局法律热线顾问、厦门小鱼网法律顾问团成员、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常年为《海峡导报》、《厦门晚报》记者提供法律帮助及咨询服务。
黄海律师思维缜密,庭辩效果佳,诉讼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公司法务、合同债权纠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开办大型法律知识讲座,讲解生动、针对性强;此外,黄海律师文笔佳,擅长起草缜密工整的各式法律文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及为委托人创造价值”是黄海律师一贯信奉的职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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