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引发千万索赔,厦门中院判决公司

“对赌”协议,受不受法律保护?

为此,厦门一家股权投资企业与外地公司闹上法庭。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认为协议中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无效,公司无须赔钱给投资人,但签协议的股东要兑现承诺,支付万元补偿款。

“对赌”引发千万索赔

签订“对赌协议”的双方是原告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被告骆董事长、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旭阳雷迪公司原本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主营范围为单晶硅、多晶硅产品、太阳能电池等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骆董事长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经审理查明,当时,双方共同签订的《增资协议》约定,金泰九鼎与其他投资人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于旭阳雷迪公司,如果旭阳雷迪公司未能实现年度利润,旭阳雷迪公司应对投资人进行补偿。

双方还约定,要力争在年实现国内A股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之目标。增资以旭阳雷迪公司年度预测净利润2.4亿元为计算依据,确定公司作价为21.5亿元。其中金泰九鼎投资金额万元,占增资后股权比例1.39%。

然而,后来因旭阳雷迪公司未能依约实现年度利润,最终未能上市。

为此,金泰九鼎将旭阳雷迪和骆董事长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应当向金泰九鼎在内的三家投资企业进行现金补偿,按照约定支付现金补偿款万元。

协议是否有效成焦点

面对起诉,被告骆董事长、旭阳雷迪公司抗辩认为,“对赌”协议无效。

被告旭阳雷迪公司答辩说,“对赌”协议签订后,欧美对华光伏产业实行“双反”,即反补贴、反倾销策略,致使旭阳雷迪公司的生产和销售遭受重创。旭阳雷迪公司也是利益受损方,本已损失严重,倘若再行赔偿,实在是雪上加霜。因此,被告请求驳回金泰九鼎的全部诉求。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认为“对赌”协议当中部分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条款无效,即金泰九鼎与旭阳雷迪公司的“对赌”条款无效。

但是,判决认为,骆董事长个人针对“对赌”条款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即他个人应直接承担补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骆董事长支付万元补偿款给原告金泰九鼎。

法院判决

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关于“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法官分析认为,“对赌”条款效力的认定应遵循商事法律规范,还要遵守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但是,向股东返还资本则意味着从债权人有权获得支付的资本中攫取财富。而且,如果融资公司可以直接作为补偿主体,必将不当减少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而股东与公司“对赌”的约定,使股东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收益,该收益脱离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因此,这一部分的“对赌”条款无效。

另外,为何判决要求骆董事长要承担直接补偿责任?对此,法官分析指出,骆董事长作为“对赌”条款的相对方,应对投资人直接承担补偿责任,他作为《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约方,系以控股股东的身份对投资人承诺进行业绩补偿,约定目标企业未实现约定的业绩,则需要按标准对投资人进行补偿。股东对投资人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不违法,所以,骆董事长的“对赌”承诺是有效的。

专家说法

“对赌”存在法律空白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炎生教授:由于我国法律对“对赌条款”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资本市场和法律界对“对赌条款”的法律性质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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