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猛追小偷致小偷摔死失主有罪吗

家里东西被偷了,

福建漳州一男子夺门而出

猛追小偷,

可是雨天路滑,小偷摔死了。

海峡导报报道了此事,内容如下。

他偷鸡不成反搭一条命昨日上午,医院的一通电话,宣告了今年63岁的漳浦县深土镇村民陈顺园的死亡。

大哥为何突然死亡?陈顺园的二妹陈白米提出了怀疑,她认为大哥是3月21日凌晨偷鸡时被村民发现,被殴打致死。不过,昨日下午,导报记者赶到事发现场时,村民称,小偷是在被发现后,自己逃跑摔倒的,根本没人打他。目前,漳浦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事件:老人凌晨偷鸡,意外受伤死亡“你是陈顺园的妹妹吗?”3月21日凌晨四五点,民警的一通电话,惊醒了家在漳浦县的陈白米女士。她被告知,她大哥陈顺园偷鸡,受伤了,目前正在佛昙卫生院治疗,需要家属签字,医院。可很快,她再次接到电话称,其大哥伤情重,医院治疗了。于是,民医院,可她大哥已被送往重症监护室治疗。陈白米被医生告知:急性颅脑损伤,脑疝形成,病情非常严重。昨日上午,医院电话,称陈顺园已抢救无效死亡。陈白米说,陈顺园今年63岁,漳浦县深土镇墩柄村人,经常在外打工,妻子去年去世,两人没有生育,但抱养了一个孩子,孩子已成家。她坦承,大哥有偷窃前科,曾被判刑。活生生的一个人,怎么突然间就死了呢?陈白米对大哥的死提出了怀疑,称有可能遭到殴打。讲述:偷窃露馅逃跑,自己摔倒受伤事发地点位于漳浦县湖西乡顶坛村白鹤林社。村民蓝镇煌说,父亲蓝如童已因为此事被警方带去调查。蓝镇煌介绍,3月21日凌晨4时许,他女儿要吃奶粉,父亲蓝如童就起来泡奶粉。“我父亲听到屋外有鸭子叫的嘎嘎声,就跑出去看,发现一个人正在我家屋边抓鸭子,于是大声喊‘抓小偷’,就追了出去。”蓝镇煌说,小偷被发现后撒腿就跑,先是跑进家对面的房子里,然后又跑到村道上,而后摔倒在路边。“当时雨非常大,而且气温也很低,小偷摔倒后,我还叫我老公将小偷扶起来,撑伞为他挡雨。”蓝如童的妻子蓝文华说。陈顺园倒地的地方在村民蓝学仁家门口。蓝学仁称,他开门时看见,蓝如童撑着雨伞站在路边,一个男子坐地上,头靠在蓝如童的腿上,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导报记者在附近的果园发现了几只死鸡。“总共几十只鸡鸭,大部分被被村民认领回家了。”一名村民说。警方:一村民被控制,具体死因待查当晚出警的湖西派出所民警介绍,当日凌晨,接到村民报警称抓到小偷了,让民警过去看一下。可他们到达现场发现,一个男子不省人事,其他几名男子在旁边。经初步了解后,他们便组织现场急救,并将他送到湖西卫生院,可因病情太重,又转往佛昙卫生院、医院。昨日下午,导报记者从漳浦县公安局获悉,目前蓝如童已经被警方控制,接受调查。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漳浦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如果是被打死的,那么死者身上的伤与自己摔倒致死是不一样的,“现在刑侦大队已经介入调查,具体的死因,要等法医鉴定结果”。

追小偷的男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件事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

警方、检察机关则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11月13日,新华社报道,福建检察机关表示

这起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

尚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

那么问题来了,蓝某到底构不构成犯罪?

针对此事,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左迎春律师表示,就本案来说,蓝某发现自身财物被偷,从而追小偷,这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他对于小偷摔死是没有预见到的。刑法规定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即本应该预见到后果但并未采取措施,或者预到了后果但认为不会发生从而放任后果发生。不过蓝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两种情况。左迎春认为,该案更应该算作是意外,也就是说,蓝某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对此,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刘霞律师也与左迎春持类似的观点。刘霞认为,蓝某发现小偷后追小偷,对于小偷倒地并致死,这与他追小偷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刘霞认为蓝某不应该构成犯罪。

追小偷时发生意外都要追人者负责吗?

并不是。

比如在无锡市一起小偷被追出车祸的案例中,追者被认定为无责。年4月,三名在无锡盗窃的小偷在一次偷盗电动车时被人发现,慌张中乘坐摩托车逃跑,不料出了交通事故,小偷的摩托车撞上另一辆路过轿车,追赶者詹先生的本田轿车也在该路口与另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导致其中一贼邵某受重伤。邵某后将追赶者的市民詹先生告上法庭,称如果不是詹先生多管闲事,他就不会出车祸受伤,并提出15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

无锡市崇安区法院认为,根据事故鉴定和现场录像,追者詹先生所驾驶的轿车与邵某所乘坐的摩托车没有发生直接碰撞,摩托车发生车祸导致邵某受伤,与见义勇为的詹先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詹先生发现邵某等人盗窃嫌疑后,驾车追赶是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行为且追赶中并无不当行为,故对邵某要求詹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从实践中的案例中可以发现,如果小偷发生意外和追赶行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追赶者并不需要为其损害负责。

追赶小偷什么情况下属于正当防卫?

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追赶小偷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行为旨在防止不法侵害。

例如在温州发生的温演森案就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年7月7日上午11时许钟国新驾摩托搭张银丽到温演森所在的装饰档口,盗取员工杨小姐一部手机后逃离。温演森发现后,驾小车追踪,钟国新发现后加速逃跑,温演森加速追尾撞上摩托车,致钟国新、张银丽摔倒,张银丽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

年5月13日,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温演森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86元。被告人上诉后,二审仍维持原判。

针对辩解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法官表示,根据刑法,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在本案当中,被害人张银丽在实施盗窃他人手机的行为之后就已逃走,被盗财物已完全脱离失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完全终了,温演森通过寻找再次发现张银丽的踪迹并重复报警,随后的追击行为并不是针对正在发生的盗窃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追小偷时,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盗窃并不属于前述严重暴力犯罪,因此,如果追赶小偷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比如年11月,山东省胶州市的追赶小偷死亡案。张某等三名小偷盗窃水果摊摊主王某放钱的布包,乘一辆两轮摩托车逃窜。王某发现钱被张某等人偷走后,立即驾车追赶。当追到一丁字路口时,由于摩托车减速转弯,王某刹车不及将摩托车撞倒。三个小偷一头栽到路边沟里,张某胸腹脏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小偷李某右股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该案的法官就表示,在本案中,王某驾车追小偷,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追回被盗财物,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在自身安全没有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王某将小偷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致使一死一伤,对于这一严重损害结果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此其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不过,法院认为受害人对于引发本案负有重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以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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